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2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华,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忠勇。被申请人:姜辉。被申请人:姜宝强。被申请人:李洪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于忠勇、姜辉、姜宝强、李洪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于忠勇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忠勇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