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洪义与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义,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042号原告:赵洪义,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何永胜,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亮,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义诉被告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