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钟岭与杜双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钟岭,杜双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38号原告潘钟岭,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杜双勤,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钟岭诉被告杜双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钟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