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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钟岭与杜双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钟岭,杜双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38号原告潘钟岭,女,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杜双勤,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卫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钟岭诉被告杜双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钟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