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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杭州嘉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江北路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嘉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江北路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0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60561244K),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留转路工业园区6号2幢2011室。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路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17304L),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9号1幢615室。法定代表人:娄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国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嘉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路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娄国强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3.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