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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亚敏、武宠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亚敏,武宠燕,武童博,周升帅,刘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235号申请人:杨亚敏,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武宠燕,女,1998年2月5日生,汉族。申请人:武童博,男,2010年2月2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武某,男,1987年9月30日生。被申请人:周升帅,男,1993年8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春风,男,汉族。申请人杨亚敏、武宠燕、武童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升帅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春风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升帅驾驶的、所有人为刘春风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仲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