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尚保红、钟天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保红,钟天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保红,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钟天福,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7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保红于2010年接手承包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市际旅游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等。2015年以来,被告人钟天福找来钟某(另案处理),并与宋某、陈某2合股将车牌号为闽C×××××的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被告人钟天福与钟某、宋某、陈某2自负盈亏经营该车,并每月向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交纳3000元管理费用。期间,被告人尚保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钟天福作为车辆所有人,疏于对该车的日常管理,未履行驾驶员安全管理和车辆动态监管等责任,在明知该车驾驶员钟某被交通部门列入“不适岗名单”、长期超速行驶且频繁置该车于GPS动态监管范围之外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或安排钟某长期从事旅游客运、包车业务等。2016年5月底,被告人钟天福出面承揽福建省晋江市一驾校的包车业务,违规仅安排驾驶员钟某一人驾驶闽C×××××车辆往返接送该驾校学员从福建省晋江市前往江西省高安市进行驾照考试。2016年6月3日17时许,该驾校学员考试结束,钟某遂驾驶该车乘载学员从江西省高安市返回福建省晋江市。期间,钟某为赶时间超速驾驶,切断车辆GPS装置的开关,置车辆行驶状况于监控范围之外。至次日凌晨0时许,钟某驾驶该车行至厦蓉高速公路B线150km+640m处(龙门段),因严重超速(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辆时速102km/h,超过该路段夜间限速64km/h的59.38%)、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员1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及肇事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后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天福、尚保红均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证人尚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等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尚保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被告人钟天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辩称:驾驶员钟某是闽C×××××客车的股东之一,平时都是钟某自己管理,其没有管理车辆和驾驶员。其也不知道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经审理查明:涉案的闽C×××××客车登记在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名下,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为被告人尚保红,公司经营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业务。2014年11月份,以陈某2和被告人钟天福为乙方与宏都公司签订旅游专车牌及旅游车辆责任经营协议书,约定闽C×××××客车挂靠在宏都公司营运,车辆由乙方即陈某2、钟天福经营使用,每月向宏都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2015年上半年,钟某经朋友介绍受聘担任闽C×××××客车的驾驶员,并于2015年9月出资入股,与陈某2、宋某及被告人钟天福四人共同持有闽C×××××客车的股份,各占25%股份。闽C×××××客车长期固定由钟某驾驶,钟天福把车辆的费用及驾驶员工资等报账给陈某2,陈某2扣除费用以后将利润平均分给四个股东。钟某虽然与宏都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但实际与钟天福结算工资。2016年5月,被告人钟天福承接到福建省晋江市一驾校的包车客运业务,从福建省晋江市往返接送驾校的学员前往江西省高安市驾照考试。2016年6月3日16时30分许,钟某驾驶闽C×××××客车载着39名学员和1名教练,从江西高安西上高速公路返回泉州。当日17时许,钟某为逃避监管,关闭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的开关,超速行驶。2016年6月4日零时许,钟某驾驶闽C×××××客车在龙岩市新罗区境内厦蓉高速公路B线150KM+640M处发生路面侧翻事故,造成车上乘员1人死亡、1人重伤、12人轻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勘查认定,钟某驾驶大型客车行驶速度为102km/h(该路段夜间限速为64km/h),超过规定时速59.38%,属严重超速,且过度疲劳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10日,钟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另查明,驾驶员钟某驾驶闽C×××××客车长期超速行驶,2015年9月9日,被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布有效期至2016年3月9日,根据《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不适岗名单”公布制度》的规定“凡被公布的驾驶员,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在公布期内应当将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明知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未将钟某调离,仍由钟某驾驶闽C×××××客车从事旅客运输驾驶工作,直到2016年6月4日发生事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4日下午1时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乘客田野当场死亡,现场提取闽C×××××号车行车记录仪。2、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C×××××牌客车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为102km/h。3、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钟某驾驶大型客车超过规定时速59.38%(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时速102公里,该路段限速80公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行驶速度的80%”,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路段限速64公里/时),且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车辆,其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钟某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出具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调查报告,证实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尚保红,尚保红占股90%,其儿子尚向东占股10%,注册资本140万。经营范围为市际旅游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公司人员中,包括本次事故驾驶员钟某在内,总计25名客车驾驶员。公司共登记21辆客车,其中只有3辆由公司自己负责业务承揽及运营,本次事故闽C×××××车辆由钟天福、陈某2等人共同出资购买,日常经营由钟天福、陈某2自行负责,每月固定向公司缴纳3000元承包费,自负盈亏。公司存在违法转包车辆、未履行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等违法问题,2015年11月20日泉州市中信卫星通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发现闽C×××××号车安装GPS信号切断装置,11月23日通过内线电话通知法人尚保红,但公司没有进行整改,也未对驾驶员进行处罚。从2016年6月3日17时10分至事故发生共计7小时33分,闽C×××××客车的GPS系统不在线。驾驶员钟某为公司聘用驾驶员,实际工资由钟天福、陈某2发放。经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不适岗名单查询系统,2015年钟某曾被运输管理部门列入“不适岗名单”,公司未将其调离客运驾驶工作岗位或解聘。公司所属车辆监控信息均由泉州市中信卫星通讯有限公司送至尚保红个人手机,再由尚保红转发至驾驶员微信群,但肇事驾驶员钟某未在该微信群内,导致其对个人GPS动态违法信息无法及时知晓。5、身份证、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主动前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7、泉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晋江长途汽车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的台账记录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闽C×××××客车只有2016年3月22日安全例检一次,检验结果为合格。8、泉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技术服务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闽C×××××客车在该公司共做过三次二级维护,没有任何维修记录。9、泉州市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关于闽C×××××终端断电报警及超速报警数据报表,证实闽C×××××客车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期间超速(时速超过100公里且持续2分钟以上)报警共计31次,前述报警均短信通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期间的2天不在线共计4次,前述报警电话通知。在2016年期间超速(指超过时速100公里)报警合计2816次。10、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聘用合同,证实钟某于2016年4月1日仍与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11、旅游专车牌及旅游车辆责任经营协议,证实陈某2、钟天福与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闽C×××××车辆的经营协议。12、购车协议,证实钟某于2015年9月购买了闽C×××××客车的25%股份。13、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及服务合同,证实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监管车辆。14、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络不适岗名单查询单,证实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15、本院(2017)闽080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钟某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6、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宏都旅游客运公司是其哥哥尚保红开的,其在公司主要负责财务。2010年其考了安全员证,曾负责过公司的安全生产,后来由别人接手了。现在公司安全员是由周某负责,可能交通局要上报2名安全员,就把其的名字报上去了,安全生产方面其基本没有做,主要是周某在做。车辆动态监控是周某和陈玉芳(陈某1)负责,两人都有上岗证,周一至周五都会来,周末和节假日由公司所有人轮流值班,负责公司所有事情,包括监控室,周某和陈玉芳(陈某1)不在的时候监控就由其他值班的人负责。值班的时候主要看一下弹出框是否有车辆违规,然后电话通知、查明情况。值班是正常上下班时间,其他时间委托中信公司监管。1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只负责公司3部车的调度工作,不包括肇事的闽C×××××客车,由尚保红指派给其负责的,平时值班的时候会GPS监控记录,其他车由其他人负责,其不清楚。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公司监控室主要是周某在负责,周某是公司的安全员,监控持有上岗证的听说只有周某和陈某1(又名陈玉芳)两人。其轮到值班时有看,值班看监控就是遇到预警,就根据提示信息电话通知驾驶员,值班下班后就把监控关了。公司自己经营3部车闽C×××××、闽C×××××、闽C×××××,这3部车都是雇驾驶员开,还有两部车闽C×××××、闽C×××××老板尚保红有股份,每月支付给公司4000元,闽C×××××和闽C×××××的股东是谁其不知道。1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宏都公司的安全员兼顾车辆动态监管GPS业务。公司老板尚保红安排其和陈某1负责公司车辆动态监管业务,公司从8时30分到17时由其和陈某1监管,其他时间委托泉州中信卫星通信公司对公司所属21部客车动态监控。公司没有安排专职的GPS监控员,闽C×××××号车发生事故后,其调看了探头视频,大概6月3日17时左右就不在线了,探头没工作,6月4日3时左右有画面了。闽C×××××号车存在大量报警信息,台账没有登记到是因为有的时候没有去看GPS监控,有的时候看到了没有及时登记,事后就没有登记了。这部车违章记录其有跟陈某2说,陈某2也有看了违章记录,陈某2说有提醒了,要超速也没有办法。2015年下半年钟某就开始开闽C×××××这部车,直到2015年9月接交通局通知说钟某被列为不适岗,当时关于钟某不适岗的材料其是送到交通局的,钟某被列为不适岗这件事,尚保红、陈某2、钟天福都知道,直到2016年6月4日事故发生,交通局那里都未对钟某不适岗进行解除。2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信公司主要负责GPS的安装与维护,平常出去维护的时候,都是林某主修,其打副手。印象中2015年有维护过闽C×××××这部车一次,当时是其和林某去的,其一直在车外,没有上车,只有林某在车上检修,林某有说这部车有装开关,因为其在车外,不知道这个开关是否有被拆除。2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中信公司主要负责GPS的安装与维护,2015年下半年有维护过闽C×××××这部车,公司接到宏都公司保修说这部车不在线,其和吴某去维修的,其发现车上的GPS主机坏了,就换了一个主机,还发现这部车有一个开关,就马上把开关线路剪断了,因为公司有规定一旦发现开关要马上拆除,所以其当时就把开关拆除了。之后其有跟主管邱某反映过这部车有装GPS切断开关的事。当时车上装的开关,和公安机关出示的图片上的开关是不一样的。2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技术人员林某在2015有向其反映过闽C×××××这部车有安装GPS切断开关的事,其有跟宏都公司管理者通过电话反映这件事。2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闽C×××××这部车的车主之一,这部车挂靠的是泉州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其和宋某、钟天福、钟某,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车子最开始是2014年11月份,其和尚保红、钟天福一起首付33万元购买,车子一买来,尚保红就退股了。其和钟天福负责和旅行社联系包车业务,车子驾驶与保养是钟某负责,车子平时都是钟某在开。宏都公司对闽C×××××这部车平时的管理有GPS监控管理和到交通管理局例行季度检验,每月召集承包经营者与驾驶员开两次安全会议。承包经营协议5年签一次,交管理费1000元和交税2000元,合同是其和钟天福跟公司签的,私底下四人还有签协议。其平时接的都是本省业务,不用再每次都办包车线路牌,如果要办的话,都让驾驶员自己办理,省际包车牌一般都是钟天福负责。车子平时的日趟检是钟某负责,刚开始二级维护是钟天福带钟某去的,日常保养是钟某自己去泉州市中心车站。钟某的工资是跟钟天福结算,最后报给其,每月工资5500元。每个月底,钟天福把出车产生的费用报账给其,其算出利润按股份比例分配给每个股东。车内有装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GPS定位系统,都有正常使用,都是公司监管的,具体情况其不知道。这次去江西的业务是钟天福接的,其有跟钟天福说要安排两个驾驶员,但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就安排了一个。宏都公司GPS动态监管信息是通过发微信提醒驾驶员,公司有专门建立一个微信群,其和钟天福都在里面,钟某不在群里。2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闽C×××××客车的股东之一,这部车挂靠的是泉州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其从来没有驾驶过这部车,车子平时是钟天福和陈某2在负责,具体情况其都不是很清楚,钟天福负责车辆日常的运作以及和宏都公司对接,陈某2负责业务,钟某负责驾驶。其花了11万元入股,和钟天福、陈某2三人平分股份,每人占三分之一。2015年10月份,钟某拿了10万元入股,这部车变成4人占股,每人占四分之一。2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早上6时许,其从江西高安荣华宾馆拉了20多名学员去江西高安杨圩镇考训场考试,到了11时许,其接到驾校负责人赖峰的电话,去荣华宾馆接第二批学员到考场考试。到了下午4点半拉上两批学员共39人、教练1人从江西高安上高速。17时许其在高安西收费站前就切掉GPS定位系统的开关,在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下车休息,休息了10分钟左右继续行驶。后开到了宁都服务区吃饭,吃了半个小时,然后在瑞金下了高速,在瑞金拿了一些生活费给其老婆,还接了一个朋友杨甜上车。后在长汀收费站上了高速,在长汀服务区加油和上厕所,开到龙岩龙门时,有一阵风吹过来,车子往右侧倾,其急刹车,将方向盘往左打,撞上了路边护栏。在江西境内有一段路没有测速,其将速度开到110km/h,有用手机打电话,还有跟边上的人员聊天,也有抽烟,但是事发时没有做以上事情。有关GPS动态监管的信息其从来没有收到过,其没有加入宏都公司的驾驶员微信群。其有时开快车,就会关闭GPS。闽C×××××这部车其占25%的股份,2015年9月份其打了10万元给钟天福,其他股东还有钟天福、陈某2、宋某、尚保红,股份比例其不清楚。从2015年5、6月其来公司开这辆大客车,就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其负责开车,钟天福发工资,也有给其分红,陈某2负责车辆业务,平常也有管理,主要是钟天福在管理。宋某是负责拉一下业务,业务量比较少。26、被告人钟天福的供述,证实肇事车辆闽C×××××的实际车主是其和陈某2、宋某、当班的驾驶员钟某,四人各占股25%。这辆车从2015年春运后一直是钟某在开,平时是钟某驾驶和管理。陈某2、宋某和其负责联系客源,安排出车业务。钟某平常除了股份分红后,作为这部车的固定驾驶员领取工资5500元。其和陈某2代表实际车主与宏都公司签了10年的线路牌经营合同,每月支付给公司3000元管理费和税点。事故发生前,2016年6月3日17时许,其有联系钟某,告诉钟某路上开慢点,不用赶时间。事故发生后,6月4日凌晨0时50分许,钟某有联系其说翻车了,其叫钟某赶紧报警。车上乘员是包车从晋江去江西考驾照的,是赖峰向其联系包车的。其把这趟业务接下来后告诉钟某要出车,具体需要几个驾驶员,都是钟某安排,其不知道这次出车只有钟某一个驾驶员。到公安机关问了其后,其才知道这部车GPS有安装切断开关。去年中信公司设备维修时发现有安装切断装置,将开关拆除后有电话跟其说了一下。闽C×××××号车日常业务大家一起接,每月10日四人一起对账,车子维修保养由钟某负责,车子出车都是提前通知驾驶员有出车任务,然后由驾驶员自己安排办理相关手续。其知道2015年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当时闽C×××××号车因超速被扣12分,公司尚某通知其,问其谁开的车,其说是钟某,然后公司就报给交通局列入不适岗名单。闽C×××××号这部车超速的信息尚保红有转发到宏都微信群里,信息很少,其有看到就会打电话给钟某,叫钟某要慢点。27、被告人尚保红的供述,证实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一共两个股东,其占90%股份,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儿子尚向东占股10%。闽C×××××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是泉州市宏都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实际由三人出资,其占股20%、陈某240%、钟天福40%,平时钟天福、陈某2管的比较多,2015年初其退股了。公司委托泉州市中信卫星通信公司安装闽C×××××的GPS设备及监管平台辅助监管,监管时间是全天24小时。白天是公司GPS监控室负责人周某和中信公司共同负责,下午5点下班后至次日8时40分就由中信公司监管。GPS监管平台监测车辆超速、凌晨2-5时是否行使、GPS在线情况,如发现车辆超速和凌晨2-5时行使等,中信公司会第一时间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其,其马上在公司驾驶员微信群里转发并打电话给驾驶员告知注意行车,GPS不在线超过24小时就会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其。事故发生前后,其都没有收到中信公司发来的关于闽C×××××车的任何信息。闽C×××××车这趟去江西没有办理省际包车牌,钟某和钟天福没有向公司报,所以就没有办理,实际上这次去江西,其完全不知道有这趟生意,这部车平时都是钟天福在管理和承揽业务。其知道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但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被列入。闽C×××××实际是承包出去,其没有实际参与管理,这部车每月交给其挂靠费用,其他盈亏其都不管。2016年以来,中信公司向其手机发送了关于闽C×××××的43次超速信息(持续2分钟以上),其收到信息有时候在微信群里发或者打电话、发微信给钟天福,有些就漏掉没发了。钟天福和陈某2有在驾驶员微信群里,钟某没有。闽C×××××号车因4次48小时GPS断线问题其接到中信公司电话后,有打电话告诉钟天福,平时都是钟天福在处理这部车的相关事宜。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驾驶员钟某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仍放任不管,让钟某继续驾驶客车从事旅客运输,对钟某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泉州市中信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闽C×××××终端断电报警及超速报警数据报表、证人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明知闽C×××××客车的驾驶员钟某长期超速行驶并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且有关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在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网站中有公布,故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辩称其不知道钟某被列入不适岗名单不予采信。驾驶员钟某虽然也是闽C×××××客车的股东之一,但钟天福负责驾驶员的招聘、车辆费用的结算等等,应当认定被告人钟天福为车辆营运的主要管理人。被告人尚保红、钟天福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保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钟天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 华 文审判员 郑 丹 玫审判员 崔 秀 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