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计新宇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新宇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终742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计新宇,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合肥市瑶海区。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魏帮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计新宇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计新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杰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傅曦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