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忠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忠林,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安达市羊草镇保安村小山祝屯农民,住,捕前暂住。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2月31日被减刑释放,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忠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徐忠林携带弹弓、钢珠等作案工具,乘一辆桑塔纳志俊轿车,先后9次到东营市河口区、利津县,采取破坏车玻璃等手段,盗窃现金人民币4600元、其他物品价值3509元,被损坏的车玻璃价值266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小区某停车场处,将左某号牌为鲁E×××××本田轿车右后侧车玻璃毁坏,盗窃欣马原浆至尊白酒6提,价值156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200元。2、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银行门前停车场处,将张某号牌为鲁E×××××丰田越野车右后侧车玻璃毁坏,盗窃联想Z2型直板手机1部,价值1304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400元。3、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小区某停车场处,将邓某号牌为鲁E×××××宝来轿车主驾驶室门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200元。4、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利津县汀罗镇某公司北侧,盗窃刘某1车内的MIUMIU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60元、三星手机1部,被盗手提包及手机价值共计645元。5、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KTV门前停车场处,将王某号牌为鲁E×××××朗逸轿车左后侧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300元。6、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售楼处办公楼西南侧,将马某号牌为鲁E×××××丰田越野车右后侧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4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400元。7、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酒店停车场处,将刘某2号牌为鲁E×××××丰田RV4越野车左后侧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360元。8、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服务中心停车场北侧,将孔某号牌为鲁E×××××斯柯达轿车副驾驶室门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200元。9、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徐忠林到河口区某加油站北侧,将赵某号牌为鲁E×××××本田轿车主驾驶室门车玻璃毁坏,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600元。另查明,MIUMIU手提包1个、三星手机1部已追回返还失主刘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110接警记录单,机动车行驶证,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河口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破案经过及证明,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东绛派出所情况说明,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49号、(2016)鲁05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郓州监狱释放证明书,山东省鲁中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徐忠林户籍证明,证人左某、张某、邓某、刘某1、王某、马某、刘某2、孔某、赵某证言,检查笔录,被告人徐忠林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东营市河口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忠林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并造成了他人较大财产损失,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忠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失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忠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忠林退赔左某一千七百六十元、张某一千七百零四元、邓某一千二百元、刘某1四百六十元、王某九百元、马某四百四十元、刘某2二千三百六十元、孔某四百元、赵某九百元(以上币种均为人民币)。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安民人民陪审员 张林松人民陪审员 杨树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