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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02伍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28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伍某,男,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3日被羁押,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立波,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伍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5月13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伍某饮酒后驾驶湘E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海鲜市场往福永方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伍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伍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伍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涂 丹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