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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金辉与李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辉,李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67号原告:刘金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高硕建,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和,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白旗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于国胜。原告刘金辉与被告李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刘金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金辉负担。审判员 胡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天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