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露与高运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露,高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陈露。被执行人高运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08)唐民四终字第542-546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以位于威海市青岛街6号301室房屋抵顶所欠五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唐民四终字第542-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2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