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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静、谢心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静,谢心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497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41876。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被告:倪静,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谢心炳,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静、谢心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