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39号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毓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晖,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悌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通(晋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赵龙毓人民陪审员 林荣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