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傅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某,绰号“大煲”,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兴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开始,傅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新兴县稔村镇岸阳坊(傅姓)坊、苏姓坊等处开设赌场,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设赌,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1年开始,傅某乙(已判刑)参与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至2014年底结束。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参与赌场的望风工作,同案人杜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傅某丙、李某某(均已判刑)、傅某丁、黎某戊、杜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赌场中负责发牌、抽水、望风等工作,每次邀约、吸引有10到30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认罪,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傅某戊、区某某、李某、雷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傅某某及同案人傅某乙、杜某某、黎某乙、黎某甲、黎某丙、黎某丁、傅某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