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车某1与车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1,车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车某1,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车某2,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某1与被执行人车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