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姜维德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维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维德,吉林省德惠市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曾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又因犯诈骗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2016年10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程淑莉,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维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维德及其辩护人程淑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姜维德以房屋中介的身份与杨某1达成协议,帮杨某1出售位于白城市丽豪花园4号楼4单元5层西门的一户房屋。被害人梁某通过被告人姜维德在丽豪花园售楼处将此房屋的售楼发票和购房合同改成梁某名字,后被告人姜维德伪造个假的自己名字的此房房屋产权证,以梁某的名字在建设银行贷款360,000.00元,建行放款时,被告人姜维德将此款取出,没有交给梁某,自己挥霍。被害人梁某首付款和定金款35,000.00元,共计395,000.00元,均被被告人姜维德挥霍。2016年8月初,被告人姜维德以房屋中介的身份帮助杨某2出售丽豪花园12-7号楼5单元5层东房屋,被害人刘某1在白城市中国银行用此户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400,000.00元,被告人姜维德在刘某1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使用假的房产证冒充卖方人,使银行贷款下来之后,将银行贷款全部取走后不知去向,没有按照约定将贷款交给杨某2。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姜维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编造虚假的产权证,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维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供认,辩解自己所应得的中介费用不应计入诈骗数额里。被告人的辩护人程淑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维德犯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有异议,认为原房主杨某1、杨某2委托姜维德帮助出售房屋,姜维德又将房屋出售给新房主梁某、刘某1,新房主梁某、刘某1又以此房屋进行抵押贷款,贷款被姜维德取走,没有交付原房主杨立、杨某2,姜维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姜维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姜维德以房屋中介的身份帮助被害人杨某1出售白城市丽豪花园4号楼4单元5层西房屋,并约定房屋价款为385,000.00元,姜维德先给付杨某15,000.00元。梁某在被告人姜维德购此房屋价款为395,000.00元,此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梁某给付姜维德首付款和定金款35,000.00元,后姜维德使用假的房产证冒充卖方人,在白城市建设银行用梁某所办真实房照办理抵押贷款360,000.00元,银行贷款下来后姜维德全部取走,没有按照约定将剩余房款380,000.00元交付杨某1。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6,300.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3,130.00元。2016年8月初,被告人姜维德以房屋中介的身份帮助被害人杨某2出售白城市丽豪花园12-7号楼5单元5层东房屋,并约定房屋价款为410,000.00元。刘某1在被告人姜维德处购此房屋价款为425,000.00元,此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刘某1给付杨某2首付款25,000.00元,后姜维德使用假的房产证冒充卖方人,在白城市中国银行用刘某1所办真实房照办理抵押贷款400,000.00元,银行贷款下来后姜维德全部取走,没有按照约定将剩余房款385,000.00元交付杨某2。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赃款6,300.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3,170.00元。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视听资料讯问姜维德全程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讯问时相应情形,没有刑讯逼供现象。二、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于1980年11月9日出生。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出具的被害人梁某的个人信贷业务报批材料,其中有梁某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借款申请书和审批表,人行征信记录情况表,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核查结果及个人信用报告,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梁某个人单身声明及个人信贷客户资信调查证明,梁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姜维德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姜维德个人单身声明,姜维德与梁某签订的房屋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协议书/通知书、房屋交易资金封存通知书、房屋买卖协议书,建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姜维德房权证(伪造),承诺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贷款承诺书,房屋价格预评估报告单,诚信保证声明,中国建设银行白城分行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告知书,客户覆盖度情况表,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调查申报审批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单,房地产估价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姜维德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梁某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梁某业务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证书,具结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伪造假的房产证将杨某1的房屋卖给梁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梁某又以新过户的房屋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贷款360,000.00元,此款由建设银行转给被告人姜维德银行卡上被其领取。3、刘某1借款人信息,二手住房按揭贷款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纯阳路房屋房产测绘报告,刘某1、顾玉珠婚姻登记档案,转移登记询问笔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姜维德和刘某1的房屋买卖定金收付书、买卖房屋协议书,刘某1房屋所有权证,姜维德银行卡复印件,姜维德和刘某1、顾玉珠买卖房屋协议,纯阳路房屋抵押价格评估报告,刘某1、顾玉珠的单位证明,刘某1、顾玉珠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刘某1、顾玉珠购房贷款申请,划付贷款项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抵(质)押评估约定书,2016年8月19日白城市方圆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和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伪造假的房产证将杨某2的房屋卖给刘某1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刘某1又以新过户的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进行贷款400,000.00元,此款由中国银行转给被告人姜维德银行卡上被其领取。4、欠条,梁某欠杨某1丽豪花园4号楼4单元5层西户叁拾捌万伍仟元整。5、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姜维德现金6,300.00元、手提包、手机、腰带等物品。6、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的(2013)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于2012年12月27日因诈骗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7、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于2012年12月27日因刑满被释放。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当时想要购买一户房子,我通过大众剧场对面的房屋中介联系上了姜维德,他领我看了杨某1的这户房子,我和我媳妇都挺相中的,就在房屋中介交了5,000.00元定金。第二天,我和姜维德、杨某1在丽豪花园物业见的面,我在售楼处交首付款30,000.00元和物业管理费,售楼处给我开的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并且在现场我媳妇梁某给杨某1打的385,000.00元的欠条,我们准备等贷款下来再把房款交给杨某1。之后我就自己拿着购买发票和购房合同到产权处办理的房本,房子当时落的是我媳妇名,等房本下来之后,我就准备到银行办理贷款,姜维德帮着联系的建设银行,到了银行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都是什么手续,填了一堆表之后我和我媳妇就走了。当时在银行填手续时把姜维德填成了卖方,我们认为钱打给姜维德后会把钱直接交给杨某1,因为这户房子是杨某1卖的。后来售楼处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贷款钱下没下来呢,我上银行查了一下,发现钱已经下来了。我通过售楼处要的杨某1的电话,问杨某1贷款的钱姜维德给没给他,他说没有给他,之后我们再联系姜维德就联系不上了。现在银行每个月还让我们偿还贷款。2、证人梁某的证言:我来报案,我从银行贷款的一笔房贷被房屋中介姜维德拿走了,他没有将贷下来的房款交给卖房的房主。我是通过大众剧场对面的一家房屋中介联系上的姜维德,姜维德领我和我对象陈某一起到丽豪花园看的这户房屋,我们俩当时都挺满意的,之后我还交给姜维德5,000.00元钱的定金,我和我对象都认为这个房子就是姜维德的,第二天我们约好在售楼处办手续。第二天,我和我对象一起去的售楼处,姜维德也到了,并且让物业的人给杨某1打电话,这样我们才知道房子不是姜维德的,房子是杨某1卖给我们的。我们不知道姜维德是怎么跟杨某1谈的,杨某1来了之后让我给他打了个385,000.00元的欠条,他就同意将他放在丽豪花园售楼处的售楼发票和购房合同改成我的名字了,我当时跟售楼处签的购房合同,我还要在售楼处交30,000.00元的首付款,姜维德当着我和杨某1的面说这30,000.00元也不够,到时候他一起给交上,姜维德就把这30,000.00元也拿走了,我把这户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也交了。在售楼处办完这些手续之后,姜维德先领我和我对象到的铜马广场附近的中国银行去办房屋贷款,我们先咨询了一下,我们开始想贷款385,000.00元,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的年龄太小不能贷太多。我们又换到了长庆的工商银行去办贷款,也是姜维德领我们去的,我们手续都交给银行了,在工行办贷款的时候杨某1也去了,我们和杨某1双方也都签完字了,而且姜维德在银行也抵押首付款100,000.00元,这100,000.00元存到了我的账户里面,就等着下贷款了。一直等了能有十多天之后,姜维德对我们说,银行办贷款的人和另外一个部门发生争执了,款一直放不下来,他说领我们到建行去办。2016年8月4日,姜维德领着我和我对象还有我的父母一起到的长庆建行办的贷款,建行接待我们的是一个岁数挺大的女的,我们到了之后一顿签名,按照银行的要求在文件上签字,当时银行提供的手续姜维德也签字了,我在银行还现开了一张银行卡,姜维德在里面存了90,000.00元的首付冻结款,我们认为这钱就一直在这个卡里,我们在姜维德存完钱之后还把这张银行卡交给了姜维德,这次办贷款手续时杨某1没有出面,就姜维德自己跟我们办的。在银行办完贷款手续后,我又去的产权处办的房本,房本是在2016年8月8日下来的,房本下来后送到建行。后来一直到丽豪花园的物业给我对象陈某打电话让我们看看贷款下来没有,我才想起来之前好像有个银行给我发的信息没有看,我一看发现在建行办的贷款下来了,并且银行已经开始让我还款了。我从物业要的杨某1的手机号,问姜维德是否将房屋贷款给他,杨某1说没有收到,我们再联系姜维德,姜维德手机无人接听,于是我们联系杨某1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我们在建行办贷款做手续时,姜维德是以卖方的身份出现的,而且我们当时在银行还现做了一份这户房屋的买卖房屋协议,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姜维德向银行提供的他的银行账户,我不知道银行会把房屋贷款直接打进他的银行账户里面,我认为这个钱会打到我的账户里面,然后由我直接把钱给杨某1,后我到银行问才知道钱是直接打给卖方的。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当时快结婚了,想在白城市联通大楼附近买一户房子。我打电话联系鑫淼房产中介所,问联通附近有没有卖房的,中介所一个姓李的女子说白城市经开区瀚海名城那有一户房子,这名姓李的女子带着姜维德领着我去瀚海名城看房子,我没相中这房子。姜维德说白城市丽豪花园还有一户房子,我就跟这姓李的女子还有姜维德去看丽豪花园的房子,看完后我觉的这房子挺合适。过了几天,我看也没有别的合适的房子,就联系鑫淼房产中介所姓李的女子,告诉她我想买丽豪花园的房子。当天姓李的女子领我又来到丽豪花园的房子,告诉我这房子是姜维德卖的,这姓李的女子就给姜维德打电话让他来房子这,姜维德来了以后我俩就商议这房子的事,姜维德当时说想买得先交5,000.00元定金,我当时就同意了,直接给了姜维德5,000.00元钱。姓李的女子说你们自己沟通吧,她就离开了。过了三天之后,姜维德打电话说房子过户的事让我到丽豪花园售楼处,到了以后,我看姜维德领着一名男子,姜维德介绍说这男的是这房子的房主叫杨某2,我和杨某2就把该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场我就给了杨某2首付款20,000.00元现金,姜维德也把5,000.00元订金直接给了杨某2,这5,000.00元也算在房款里了,我还给杨某2打了一张400,000.00元钱欠条,房款贷下来后再还给杨某2,手续都办完以后,我们就都走了。到了8月份的时候,我去白城市铜马附近的中国银行去办贷款,我用丽豪花园房子的他项权证做的抵押放在银行,当时办理贷款的业务都是姜维德帮我办理的,办理的是400,000.00元的贷款。在银行的签订细节内容我都没看,都是姜维德让我签的,到银行办理手续时,姜维德也不让我多说话。过了几天银行下来一笔110,000.00元的贷款汇到了我的帐户,姜维德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银行,姜维德告诉我这110,000.00元先转到他卡里,到时候他负责交给杨某2,当时我也挺信任他的,就把110,000.00元钱转到姜维德的卡里,都办理完以后,我俩就都走了。到了8月24日,姜维德打电话让我去银行签订一些手续,我和姜维德一起去的中国银行。到了银行以后,银行的一名业务员拿出一联手续,我问他这签的是什么,营业员也没告诉我签的这些手续是办什么的,就让我签字,说签完以后,剩下的贷款过几天就能下来,我也没看手续上的内容就把字签了,手续办完以后我和姜维德就离开了。到了8月26日,我问银行剩下的290,000.00元贷款什么时候下来,银行的业务员告诉我这钱已经下来了,汇到姜维德的卡里了,我问贷款为什么要汇到姜维德的卡里,业务员说姜维德是房主,就汇到他卡里了。现在这400,000.00元贷款姜维德也没有给杨某2,也没给我,杨某2现在还向我要400,000.00元的欠款,银行也催我还贷款。4、证人卜某的证言:我给来复印社的顾客做过房屋产权证,每做一张收费10.00元。我店里雇的小女孩不会做,店里来顾客要求做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都是我制作的。我电脑里有房屋产权证的模板,我用photoshop软件按照他的要求给他改的。我制作完就直接删了,电脑里也就留个底子作为模板使用。我能在模板上改文字和数字,其他的我也不会。总有人去我店里要我做房屋产权证复印件。5、证人石某的证言:我妻子叫卜某,她开了一家打字复印社。打字复印社由我妻子卜某自己经营,她雇佣了一个小女孩,打字复印社就他们两个人。有时候我媳妇那头忙不过来,我也帮着忙活一下,具体电脑制作方面我不懂,都是我媳妇她们做。看这张照片的话,要是戴上眼镜的话,我有点印象,这个人应该还有一台白色的宝马轿车,并且车牌照是长春牌照,叫什么名字的话我不知道,他之前应该还在我们边上的典金房产打过工。他在我媳妇这里做过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都是今年之内做的,我在店里就见过他两、三次的,他指定在我媳妇那里制作过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是黑白的复印件,不是彩色的。他制作也是两三个月之前了,上面具体的姓名我也没记住。一份不是5.00元钱就是10.00元钱,他来我媳妇这里制作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上面基本上就是改个名字,改太多做的就不像了,我们水平也不行。6、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白城市和平街13-6号中国银行的客户经理,在铜马南200米路东中国银行,姜维德领刘某1到过我们这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我是中行的客户经理,我接待的刘某1。刘某1向我提供了他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想办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等信息。刘某1先向我行提出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我行有这项贷款业务,我领着评估公司去房屋的现场做评估,根据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格建议及刘某1的个人征信等信息,我行核实完外围信息无误之后再上报给省行,经省行同意我联系刘某1,告诉他我行同意他这笔贷款了,刘某1就可以和姜维德去产权处办理房屋过户,之后我们中国银行有专员跟刘某1去产权处拿着刘某1的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利证到我行作抵押,我们才能给刘某1放款。姜维德向我提供了纯阳路12-7号楼5单元5层东户的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我也见过,姜维德直接印好了产权证复印件提供给我们,我根据姜维德提供的产权证位置领着评估公司去房屋现场做评估。姜维德作为卖方身份出现的。我行不去产权证查证姜维德房本的真伪,只要最后刘某1的房本是真实的就行。刘某1以房屋受托支付的方式在我行贷款的,买房人想要买房没有足够的现金到银行通过房屋受托支付进行贷款,贷款下来之后直接打给房主姜维德账户里。刘某1在我行办理了400,000.00元贷款,这笔400,000.00元贷款打给姜维德的账户了。因为刘某1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给我行签署了一份委托授权书,委托银行将贷款打给姜维德账户。2016年8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银行记录为准,刘某1和姜维德一起去我行进行的放款业务,我行在确保刘某1知情的情况下才把这笔款打入姜维德账户,具体姜维德怎么取走的这笔款我不清楚。7、证人刘某2证言:我是白城市中国建设银行专门办理贷款业务的业务员,梁某在我们这办理过房屋抵押贷款,姜维德是卖方,梁某是买方,梁某办理贷款是通过我经办的。她向我提供了她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在我行签了一份个人单身声明,梁某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梁某先向我行提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我行还需签订一份个人单身声明、梁某及其父母的收入证明,房本是卖方姜维德提供的,姜维德作为卖方要提供他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的相关材料齐全之后我代表我行去房屋的现场看房,然后对买方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都符合贷款规定之后我才能给梁某做贷款手续,之后报市建行审批,市建行审批之后梁某需要办理房屋过户,将房屋过户之后在我进行抵押,然后到政务大厅的房产处做一个他项权证,最后回到我们市建行给梁某进行放款。梁某用作抵押的房屋在白城市丽豪花园纯阳路12-7号楼4单元5层西户。姜维德向我提供了纯阳路12-7号楼西户的产权证原件,我们看房屋的坐落位置及面积,看完这些之后我告诉姜维德让他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给我们拿来,后来姜维德把买卖双方所有需要的复印件都拿来了,也包括房产证的复印件。姜维德作为卖方房主的身份出现的。我行不去产权处查证姜维德房本的真伪,只要最后梁某的房本是真实的就行。梁某一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的方式在我行贷款的,买房人想要买房没有足够的现金,到银行通过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进行房屋抵押贷款,贷款下来之后直接打给卖方姜维德账户。梁某在我行办理了360,000.00元贷款,这笔贷款打给卖方姜维德账户了。通过我行房易安办理贷款时有这个流程,买房梁某和卖方姜维德签有资金托管协议,贷款下来之后就直接打到房主姜维德账户了。2016年8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银行记录为准,放款的时候不需要梁某和姜维德到场,我行直接把钱打入姜维德账户了,放款的时候买方梁某有手机短信提醒,提醒梁某我行已经放款成功,把款划给卖方姜维德了,具体姜维德是怎么取走这笔款的我不清楚。梁某一直正常按月还款,我没有收过任何人给的好处费,而且我办贷款的流程都是按照银行规定完成的,不存在其他事情。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我来报案,我的房子通过一个中介给卖了,但是卖房款被这个中介给拿走了,我现在也找不到他。2016年6月17日卖的,我卖的是白城市丽豪花园四号楼四单元五楼西侧,面积是124.45平方米,价格是385,000.00元。我的房子卖给了梁某,她准备结婚用,我是通过卖房子才认识的梁某,我卖给她房子是通过中介卖的,她买房子的时候是和他对象陈某一起来的。我通过的不是中介公司,是一个个人干中介的,这个人叫姜维德。我准备卖这个房子时就在楼上贴出电话号码,姜维德打电话说他可以帮我卖房子,售楼处的人也证实姜维德卖出去不少这个小区的房子,我当时就同意让姜维德帮我卖了。姜维德说这户房屋就给我385,000.00元,具体卖多少钱不用我管了,我当时也同意了。我就把手里的空白购房发票交给售楼处了,到时候谁买房子直接就填谁的名字,姜维德那里没有我的手续。2016年6月17日,姜维德把我和买房的梁某两口子约到了丽豪花园的售楼处那里,姜维德说这个房子就卖给梁某两口子了,但是钱要等他们贷款下来之后才能给我,我也同意了,并且梁某给我打了一个385,000.00元的欠条,售楼处直接把我交到那里的发票填上梁某的名字,还给她开的购房合同。开始的时候在工行贷款,我和梁某都去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换到建设银行贷款了,换到建设银行我就不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后,售楼处打电话问我房钱拿没拿到手,我说没有。后梁某的对象陈某给我打电话,说钱下来后被姜维德给拿走了,现在联系不上姜维德了,她们认为把钱打给姜维德后会转交给我。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我出售过纯阳路12-7号5单元5层东户的房屋,是2014年我朋友卢财双顶账给我的楼,直接把开发商开的售楼发票和物业费等票子给了我,发票和票子上的名字是叫付之儒,之后我一直也没有办里产权证。我在卖楼时贴了联系号码,姜维德打电话说他是房屋中介可以帮我卖这户房子,还说他在这个小区已经卖了不少户楼。我当时正在联系售楼处改发票的事情,就问售楼处的人认不认识姜维德,售楼处的女的说姜维德已经联系卖出不少户楼,我看售楼处的人都这么说,等姜维德再给我打电话时,我跟姜维德说这户楼卖多少钱我不管,谁买房子给我410,000.00元就行,还限他一个月内帮我卖完这户楼,房款由买房人直接交给我,我把这户房子的钥匙交给他。2016年7月15日,通过姜维德将这户楼卖给一个叫刘某1的男子,我领着原来购房发票上的付之儒两口子一起到丽豪花园售楼处去给改发票,姜维德把刘某1也约到售楼处,售楼处首先跟付之儒核实了一下是否同意将房屋过户到刘某1名下,还让付之儒签了保证书,之后售楼处给刘某1出具了售楼发票和售楼合同,我跟刘某1签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书,刘某1先交给了我25,000.00元的首付款,还欠385,000.00元的房款。当时刘某1说他现在手里也没有那么多的钱,需要到银行办理贷款之后才能把剩余的385,000.00元给我,我当时也同意了。我和刘某1先离开售楼处,我边走边问刘某1多少钱买的,他说我花了425,000.00元从姜维德那里买的,我说咱们要是早认识,就不用多花这15,000.00元,刘某1还说准备通过姜维德办理贷款,我还告诉他贷款时多注意点,之后他们怎么办的我就不清楚了。2016年8月20日左右,刘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姜维德是否将他贷款下来的房款交给我,我说我没有收到啊,他告诉我钱都被姜维德给拿跑了。剩下的这385,000.00元钱刘某1一直没有付给我,姜维德也没有给过我钱。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维德的供述:我是2016年10月6日17时许,我在德惠市锦绣家园小区3号楼4楼楼道里被民警抓获带到公安机关来的。我是介于房屋中介和开发商之间的职业,是以瀚海名城和丽豪花园售楼处的销售员身份出现。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职业,我从事房屋买卖业务业一年多不到两年。2016年6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在白城市丽豪花园四号楼四单元五楼西侧看到这户房屋窗户的玻璃上贴着出售电话(手机号码我不记得了),我就给这个号码打了电话,对方叫杨某1,我和杨某1说这个房子我可以帮你卖,并且通过丽豪花园售楼处的会计陈岩介绍我们认识的,认识之后由陈岩在中间作担保,我和杨某1商量卖房子的事,当时杨某1的房子要价385,000.00元,手续由我来做,我负责买卖,卖房方以我的名义卖。谈妥以后,我找的买家是一个女的叫梁某和他对象(叫什么我不记得了),梁某和她对象看完这个房子后就相中了,梁某交给我5,000.00元定金,这笔定金让我给房主杨某1了,杨某1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我们约定这个房子在4个月之内由我买卖,4个月以后如果卖不出去这5,000.00元钱杨某1就不退给我了。后我又收梁某30,000.00元钱的首付款,我和梁某还有她对象到丽豪家园售楼处把售楼发票和购房合同改成了梁某的名字,梁某和丽豪花园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我领着梁某和她对象还有杨某1先到长庆的工商银行去办贷款,我们双方都签了字,我付了100,000.00元钱的抵押首付款,当时存到了梁某的账户里面,后来这笔贷款没办下来,我把这100,000.00元钱取出来。后我领着他们到建行去办,去建行的时候有梁某的父母和她对象,我在建行往梁某建行的卡里存了90,000.00元的首付冻结款。到长庆建行办贷款时,杨某1没去是因涉及到做假房本复印件提供给银行,这个假的房本复印件是当时按照银行的要求我去做的,因为这个房子没有房本,在银行办理贷款需要房子的房本复印件,我就按照银行的要求去白城市救助站附近的一个复印社用photoshop软件做了一个以我是房主假的房本复印件,第二个原因是因为杨某1忙没时间过去。因为之前杨某1在工行跟我们一起去了一次,但是这个钱没有贷下来,等到去建行的时候,他觉得做假的话怕出问题,后来他本人也没有时间,我就把复印件上改成了我的名字。提供给银行的房屋复印件是我的名,买方需要首付冻结款90,000.00元,我替梁某垫付90,000.00元后,银行的房屋贷款能打到我的卡里,我就能取出钱了。在银行办完贷款手续后,我又领着梁某和她对象去白城市产权处办的房本,这个房子以我是房主的名义给梁某办的房本。到产权处办理房本需要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还有整栋楼的房屋大照。办完房本后拿梁某的房本做的抵押贷款,贷了360,000.00元,办完房本后大约三天左右贷款就下来了,打到我的卡里了,我把360,000.00元取出放起来了始终没用。开始这笔钱放在我手里了,又过了能有十来天左右,我拿着这笔360,000.00元和另一笔400,000.00元直接到沈阳去赌博去了,结果我输了能有600,000.00余元,剩下的钱我个人消费了。我一共从梁某那里拿了395,000.00元钱。这笔贷款下来后,没有将房款给杨某1,我就想拖着暂时不想给他。2016年7月份左右,我在白城市纯阳路12-7号5单元5层看到窗户房屋玻璃上贴着出售电话,我就给这个号码打电话,对方叫杨某2,我和杨某2说这个房子我可以帮你卖,并且通过丽豪花园售楼处的会计陈岩介绍我们认识的,认识之后由陈岩作担保我和杨海成商量卖房子的事,当时杨海成的房子要价410,000.00元,手续由我来做,我负责买卖,卖房方以我的名义,谈妥之后我找的买房方刘某1,刘某1看完房子以后同意买这个房子了。我、杨某2、刘某1我们三个人见的面,当时刘某1给我交了5,000.00元定金,之后刘某1又给杨某2首付了20,000.00元定金,并且在我的要求下刘某1给杨海成签订了一张400,000.00元的欠条,约定这400,000.00元房款在房屋贷款下来以后一个月之内还给杨海成。后我们一起到丽豪花园售楼处签的购房合同并开的发票,都是刘某1的名。8月份的时候,我领刘某1、刘某1的姨和姨夫、刘某1的舅、还有刘某1的对象到白城市洮北区铜马附近中国银行去办贷款,当时用刘某1在丽豪花园房子的他项权证做的抵押,双方都签了字,我当时帮他垫付了110,000.00元的抵押首付款,当时这笔钱存到了刘某1的账户上,过几天我让刘某1将这110,000.00元打入到我的卡里。提供给银行的房屋复印件是我的名,买方需要首付冻结款1100,00.00元,我替刘某1垫付110,000.00元后又转到我的卡上,银行的房屋贷款能打到我的卡里,我就能取出钱了。又过了几天我领着刘某1到铜马附近的中国银行办理的房屋贷款手续,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之后我领着刘某1到物业交的物业维修基金,之后到产权处测绘,然后到政务大厅交税,最后到开发区政务大厅办房本。我和刘某1到银行贷款提供了我的房本复印件、离婚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房本复印件是我按照银行的要求在白城市救助站附近的一家复印社做的假房本,其他的离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都是真实的。刘某1的房本办完以后,我领着刘某1拿着房本到铜马附近的中国银行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400,000.00元。两三天以后,刘某1的这笔400,000.00元的贷款打到我的卡里,我取出来放在家里了。后我将刘某1和梁某的贷款钱取出去沈阳赌博输掉了。本院对被告人姜维德及其辩护人程淑莉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姜维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姜维德与被害人杨某1、杨某2口头约定销售房屋,姜维德将房屋出售给梁某、刘某1得款后未按约定将剩余房款380,000.00元和385,000.00元分别交付杨某1和杨某2,其非法占有被害人房款765,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姜维德辩护人程淑莉认为姜维德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维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房款76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维德在案发后返还被害人小部分赃款,同时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处罚时给予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维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00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姜维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376,87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381,8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恩友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