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志静与宁保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静,宁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静,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宁保云,地址邵东县。张志静与宁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保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志静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保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宁保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保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志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保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志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执163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