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孟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孟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143号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游守明。被告:孟遂,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告孟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现代贝祥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