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631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兆玉与解玉平、彭雪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玉,解玉平,彭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鄂0325执63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何兆玉。被执行人解玉平。被执行人彭雪莹。本院在执行何兆玉与解玉平、彭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解玉平、彭雪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玉平下落不明。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工商总局查询股权信息、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彭雪莹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偿清为止。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解玉平、彭雪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56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