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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景明、福州市牛大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明,福州市牛大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仁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杨景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市牛大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通江路17号江南水都杰座25#楼1层09店面,注册号:350100100296432。法定代表人:隋东平。被执行人:杨仁茂,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杨景明与福州市牛大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仁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