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会田、张东林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会田,张东林,董雪龙,张东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会田,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东林,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董雪龙,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东升,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再审申请人赵会田因与被申请人张东林、董雪龙、张东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528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会田申���再审称,请求撤销本院(2016)冀0528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改判依法解除合伙,分割合伙财产,由被申请人承担原审诉讼费用。申请理由:赵会田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年底发生合伙纠纷,双方对合伙的固定资产进行了估价,并将财产数额进行估价并列明清单。2016年12月22日,张东林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并分割合伙财产,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张东林转移财产,赵会田自愿提供担保请求依法查封合伙车辆,但法庭以避免车辆运输损失为由,未对合伙财产进行任何保全措施。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对合伙的四辆货车及相关财产进行了陈述,后因张东林账目管理混乱,无法核实账目,以张东林撤诉结案。为尽快解除合伙并分割财产,赵会田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分割合伙财产。起诉依据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核实的固定资产评估单及(2016)冀0528民初847号民事卷宗,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伙事实及合伙固定财产。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将合伙财产转移并私自处分,致使合伙财产不知去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审理秩序。原审以双方对固定资产现状及由谁实际控制陈述不一致,为此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张东林、董雪龙、张东升均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未对原告主张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系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合伙财产的存在情况,因此,原判未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并交代原告可待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权利,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对原判不应再审。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其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会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喜维审 判 员 郭 昺代理审判员 刘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