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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志侠与柳之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侠,柳之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098号原告:张志侠,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树青,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周树青系张志侠丈夫。委托代理人:陆长胜,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柳之保,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负责人:王前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公司员工。原告张志侠诉被告柳之保、柳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柳传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侠申请撤回对被告柳传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侠撤回对被告柳传明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