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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丛林与李银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丛林,李银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丛林,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银先,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蔡丛林因与被申请人李银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9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蔡丛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