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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贾文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文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文龙,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本地务工,住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2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文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贾文龙在许昌市示范区尚集镇北街一家亲饭店饮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自该饭店门口行驶至尚集北街金钻KTV门口,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贾文龙在该KTV门口驾驶豫K×××××小型轿车倒车时,与李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对贾文龙血液进行乙醇定量测定,贾文龙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83.830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贾文龙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文龙的供述,证人李某、唐某1、唐某2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酒精呼吸测试记录,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血液提取照片及视频、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事故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的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贾文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文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文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贾文龙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