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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2750梁伟锋与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锋,李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750号原告:梁伟锋,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李亚军,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锋与被告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梁伟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梁伟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 熹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