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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与张玲玲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张玲玲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号6-F-1101。负责人:郭陆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蓉,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玲,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才律师所)因与被上诉人张玲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才律师所向本院提交其与张玲玲于2017年4月11日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内容为:“下列当事人与金才律师所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对下列当事人做一次性赔偿,以后下列当事人对金才律师所概不追究。(2017年4月11日于丰台联合律师楼)……12、张玲玲:10000元(×××)款已收到,不再追究,张玲玲”,在“张玲玲”、“款已收到,不再追究”字样上均加盖有手印。金才律师所主张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其已向张玲玲给付1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本院按照一审中张玲玲所填《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联系方式致电张玲玲,张玲玲确认其已与金才律师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张玲玲认可该和解协议内容,并认可其从金才律师所处收到1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解决完毕。金才律师所以其已与张玲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就该协议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金才律师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不再执行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罗 珊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付双成书 记 员 宋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