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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春蕾与哈尔滨永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蕾,哈尔滨永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蕾,女,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永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W座1单元24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春蕾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永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现金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026号、(2017)黑0103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