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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苗芮、唐秀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芮,唐秀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821号申请人:苗芮,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秀君,女,1968年5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苗芮与被告唐秀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苗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唐秀君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x花园xx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提供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秀君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苗芮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