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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顾铁钢与于洪卫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铁钢,邸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铁钢,男,1980年5月16日生人,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长春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树市华瑞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处。经营场所:榆树市繁荣大街南段(金帝晟园小区)。经营者:于洪卫,男,1972年5月28日生人,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祖丽娟(系于洪卫妻子),女,1974年12月23日生,住榆树市华昌街2委**组。原审被告:邸晶,女,1988年12月19日生人,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上诉人顾铁钢因与被上诉人榆树市华瑞贷款信息咨询服务处、原审被告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8元退还给上诉人顾铁刚。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超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