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承荣与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西坪组、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承荣,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西坪组,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902号原告:陈承荣。委托代理人:郭建全,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西坪组。负责人:肖小云,该组组长。被告: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春生,该村村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承荣与被告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村民委员会、修水县义宁镇洪坑村西坪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承荣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承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承荣负担。审判长 沈 娟审判员 朱金鑫审判员 黄治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