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谷建武与江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建武,江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9号原告:谷建武,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江姜,男,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谷建武与被告江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谷建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建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335元,由原告谷建武负担。审 判 长 蒋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吴鹤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