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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05号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梅国玲,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原告邹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原告梅国玲之哥。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道九棵树西路90号弘详创意产业园A座8251。法定代表人:甘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