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05号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梅国玲,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原告邹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系原告梅国玲之哥。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道九棵树西路90号弘详创意产业园A座8251。法定代表人:甘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美居优品(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