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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飞与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沈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080号原告张飞,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海峰,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飞撤回对沈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