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张飞与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沈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080号原告张飞,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海峰,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沈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海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飞撤回对沈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