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宫艳波因与马泽正、蒋恩全民间借贷纠纷2017黑01民终322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艳波,马泽正,蒋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3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艳波,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企六道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泽正,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小区**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恩全,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企六道街*号。上诉人宫艳波因与被上诉人马泽正、蒋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艳波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宫艳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艳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宫艳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