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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执10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县人,住康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某正在服刑,其妻常年有病,一儿一女都以务农为生,生活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英审判员  张社成审判员  安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