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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赖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赖丽英,郭士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异4号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3写字楼709室,注册号:360100530012681。负责人:赵海林。申请执行人:赖丽英,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郭士美,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赖丽英与郭士美(2016)赣0733民初46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称,会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赖丽英与郭士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733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所有的赣A×××××车予以扣押。异议人认为,郭士美使用的车辆系异议人出租给案外人陈泽辉,后案外人陈泽辉将该车转借给郭士美,故会昌县人民法院将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有误,应予撤销,并将扣押车辆返还给申请人。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0日,案外人陈泽辉与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在案外人陈泽辉将全部款项付清后,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将租赁车辆过户给陈泽辉,但案外人陈泽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将该车转借给了被执行人郭士美。本院认为,赣A×××××车系案外人陈泽辉与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融资租赁物,现案外人未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支付租金,故异议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对该车仍有所有权,故本院作出的(2016)赣0733民初46号裁定书裁定扣押赣A×××××车应予解除。异议人要求将该车返还给异议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对异议人所提异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赣A×××××车的扣押;将赣A×××××车交还给所有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锦祎审 判 员  张菊香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