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陶腊宝、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腊宝,陶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497号申请人:陶腊宝,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陶艳,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陶腊宝与被申请人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腊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陶艳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担保人葛金兰以房地权证芜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陶腊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B16幢1单元303室的房屋,查封价值为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正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