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施晋谦与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晋谦,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379号原告:施晋谦,男,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福、李捷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天安花园B区8号楼41号。法定代表人:谢剑波,执行董事。原告施晋谦与被告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宁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宁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晋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宁湾公司向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以已付款6251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施晋谦因向福宁湾公司购买商品房,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价款625188元。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为20160400463),约定交易的商品房为8幢1905室,总价为625188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超过六十日,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现因开发项目停工,至今尚未交房。被告福宁湾公司未作答辩。施晋谦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霞浦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本院(2016)闽09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前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以下事实:施晋谦因向福宁湾公司购买“福宁湾滨海新城·福宁苑”商品房,于2015年11月25日支付价款625188元。2016年4月,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为20160400463),约定交易的商品房为8幢1905室;总价为625188元;交房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超过六十日,且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已付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等。因开发项目停工,至本案法庭辩论日尚未交房。本院认为,施晋谦与福宁湾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强制性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福宁湾公司应当依约履行交房义务,但其逾期交房,故应承当违约责任。前述合同约定的自交房届满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其计算违约金的起讫区间及比例属于合理之内,并不违法,施晋谦的请求与此契合,故本院予以支持。福宁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施晋谦违约金(按已付款625188元的日万分之二,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交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江 静书 记 员 林 辉附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四十四条(?javascript:SFLC2(21651,41,5,0)?)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javascript:SFLC2(21651,106,5,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javascript:SFLC2(21651,113,5,0)?)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