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洲、宋碧芳等与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洲,宋碧芳,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256号原告:胡洲,男,汉族,1964年9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宋碧芳,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址,系胡洲妻子。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雁婷,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胡洲、宋碧芳诉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同年5月31日,原告胡洲、宋碧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中争议标的未取得预售许可,待取得预售许可后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得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洲、宋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胡洲、宋碧芳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忠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