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574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国辉、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吴国辉,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574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盘龙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76591305-5。法定代表人曾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国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吴国辉,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与吴国辉、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吴国辉的银行存款288023.26元进行了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国辉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国辉、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仁安置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国辉、重庆恒高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刘懋梅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鄢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