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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沈俊冰与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冰,沈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72号原告:沈俊冰,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海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俊冰与被告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沈俊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俊冰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俊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沈俊冰负担。审判员  潘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