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沈俊冰与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俊冰,沈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72号原告:沈俊冰,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海彬,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俊冰与被告沈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沈俊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俊冰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俊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沈俊冰负担。审判员 潘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