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段叔坪与被告绥芬河市嘉丽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叔坪,绥芬河市嘉丽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460号原告:段叔坪,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绥芬河市嘉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于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段叔坪与被告绥芬河市嘉丽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叔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段叔坪负担。审 判 长  车玉军人民陪审员  赵长青人民陪审员  徐景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