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英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英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73号原告: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东一村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8851738。法定代表人:刘业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叶茂,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凤丽,女,公司员工。被告:薛英禹,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英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47元,由原告重庆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