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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960潘强与钱峰、毛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强,钱峰,毛广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960号原告:潘强,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峰,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本市。被告:毛广玲,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本市。原告潘强与被告钱峰、被告毛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潘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强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