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郭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郭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1民初1046号原告(反诉被告):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榆树乡后房子村委会麻地卜村。法定代表人:靳丽俊,任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锋,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靳丽俊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喜,乌兰察布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郭美军,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振义,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反诉原告)郭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郭美军提出反诉,原、被告经案外和解达成协议,原、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诉原告郭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资县承星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反诉原告郭美军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64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预交3497元,均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庞二锁审 判 员 任 福人民陪审员 侯茂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