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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惠明与杨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惠明,杨宇,曾海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64号原告:夏惠明,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礼吉,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宇,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海洋,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平(第三人父亲),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惠明与被告杨宇、第三人曾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惠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惠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交纳9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