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惠明与杨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惠明,杨宇,曾海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64号原告:夏惠明,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原,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礼吉,重庆大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宇,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锋,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本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曾海洋,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平(第三人父亲),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惠明与被告杨宇、第三人曾海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惠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惠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交纳9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