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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恢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毅与宋姿君、冯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毅,宋姿君,冯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毅,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被执行人:宋姿君,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被执行人:冯海波,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本院在执行柳毅与宋姿君、冯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姿君、冯海波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