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毅与宋姿君、冯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毅,宋姿君,冯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毅,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被执行人:宋姿君,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被执行人:冯海波,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本院在执行柳毅与宋姿君、冯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姿君、冯海波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