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1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永德、沈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李永德,沈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沈朝富,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永德、沈朝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德登记所有川C×号一汽牌小型轿车、川C×朗风牌小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德所有的川C×号一汽牌小型轿车、川C×号朗风牌小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