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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东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郑东强。被执行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实。申请执行人郑东强与被执行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下列义务: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应立即支付郑东强加工费64917元及其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874元。如未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未履行的法律后果。2016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部分房产于本案立案受理前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先予冻结、查封,我院于另案依法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区-职工宿舍、综合楼、-1#、-2#、-3#、-4#、-5#、-6#、-7#厂房等房地产,在我院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后,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也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又查明,上述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抵押贷款7400余万元,该案现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由此本院既不是首封法院也不是设置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没有处分权,暂时无法采取拍卖措施,也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昆扬审 判 员  刘正灿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继业附: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