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王贤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王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金猴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联合金属科技(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区开元西路。被执行人王贤中,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特3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就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正在与其协调处理,故申请暂时中止执行。向本院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